一、备案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二、备案范围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
三、备案条件
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有效。
四、提交材料
1. 许可人或者其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
2.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3.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自然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6.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注: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
五、超过3个月专利许可合同备案手续的办理
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合同生效日起已超过3个月的,除满足上述条件外,还需提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当事人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协议中要明确以下三项内容:
(1)专利权现在仍然有效;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现在仍然有效;
(3)指明具体专利和日期
六、备案变更
当事人延长实施许可的期限的,应当在原实施许可的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七、专利备案手续的注销
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